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延边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延边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5〕6号)部署,为规范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粮食安全。
二、划定的依据及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变更调查及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土地整治规划、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及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4.《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O〕218号)。
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10.《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4号)。
12.《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13.《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101号)。
1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明电〔2015〕6号)。
(二)工作依据。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最新的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州、县、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6.高标准基本农田成果。已有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成果的相关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三)划定原则。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开展,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布局合理、数量不减、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科学论证,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
1.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且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市)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且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市)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且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国家和省级财政投资的重大土地整治项目建成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2.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现状永久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
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涉及基本农田数量或布局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地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未按要求完成城市(乡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审批(备案)不予受理。
(四)划定要求。
各地上报的划定任务需符合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和形态优化等要求。其中,数量增加是要在划定后,拟划入的面积与已有基本农田之和达到下发初步任务范围内总耕地面积的60%以上;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拟划入面积达到该范围内下发初步任务的80%以上,或者加上已有基本农田达到该范围内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质量提高是指拟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连片程度、平均质量等级有所提高,水田、水浇地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比例有所增加,无遭受严重污染耕地。形态优化是指划定后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与河流、湖泊、山体、绿带等生态屏障共同形成城市开发的实体边界,能够发挥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城市扩张蔓延的作用。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各县(市)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基本单位实行联动机制,国土资源、农委、财政、发改、住建、交通、林业、环保、畜牧、水利、农经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合作,规范有序地完成城市周边及交通沿线等重点区域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成果验收及备案等工作,并及时对已有基本农田进行完善。
(一)州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监督、检查、初检等工作,并对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周边及交通沿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潜力的分析评估、任务下达、实施监督等工作。
(二)各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各县(市)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具体划定方案编制、论证、规划调整、组织落实等工作,并对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结合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同步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设立标识、明确责任、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在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对调整划入划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开展责任信息补充调查、质量信息补充录入、上图入库和落地到户工作。
四、工作方法及流程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划定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制定划定方案、组织实施、成果验收和成果备案的程序进行,确保圆满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一)调查摸底,下达划定任务。
以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及调整成果、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相协同,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分析评估城镇周边(含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及交通沿线等重点区域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状耕地的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程度等要素,结合实际情况和划定要求,提出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任务。
州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镇)及交通沿线等重点区域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现状耕地的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程度等要素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任务。
(二)核实举证。
各地根据上级下达的初步任务,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对上级提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进行确认;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耕地,逐地块说明原因,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实际地类为非耕地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实际地类与下发初步任务中耕地图层不一致的地块,注明是否已纳入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已纳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予以确认的,可以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未纳入2014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应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注明该地块所属建设用地管制分区、项目名称(或用地性质),并应纳入2015年土地变更调查,否则将不作为核实认定的依据;未纳入年度变更的,属违法用地的需提供执法处理材料,属于现状为坑塘水面、园地、林地等,需提供实地踏勘调查材料。(责任部门: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2.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
(1)属于批而未用的,应提供相应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和线面文件。(责任部门: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2)属于依法批准实施的,应提供城市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等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各县(市)规划部门)
(3)属于受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责任部门:各县(市)环境保护和农业部门)
(4)属于生态建设需要的,应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提供由发改、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责任部门:各县(市)林业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5)属于已经明确范围的,应提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州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其他证明材料。(责任部门:各县(市)发改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6)现状属于不符合划定要求的任务图斑,坡度在25度以上、零星分散的任务图斑,直接在数据库中备注。(责任部门: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7)现状属于项目用地的任务图斑。其中,属于重大项目范围的任务图斑,应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材料、坐标信息(盖章);属于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范围的任务图斑,应提供招商协议、项目坐标信息(盖章)。(责任部门:各县(市)发改部门,其他部门配合)
(8)现状属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范围的任务图斑,应提供相关项目立项材料、坐标信息(盖章)。(责任部门:各县(市)农业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9)现状属于其他原因的任务图斑,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地举证材料。(责任部门: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三)论证核实,下达划定任务。
州政府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及开发区的论证核实工作,核定并下达划定任务。
(四)制定划定方案。
各县(市)编制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州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五)组织实施。
延边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各地要根据本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对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开展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等相关工作。要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县级自验、州级初验、省级验收的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五、具体时间安排
2016年3月31日前,各县(市)要完成对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等重点区域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查摸底和初步任务下达工作。同时,完成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核实举证工作,以县(市)为单位,将举证材料上报州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5日前,完成对举证材料的论证、审查工作,核实并下达最终划定任务;各地根据最终下达的划定任务,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工作,并将划定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地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地入户和上图入库工作。
2016年4月30日前,各县(市)要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自验工作。
2016年5月31日前,延边州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验和图、表、册及数据库的质检、验收,逐级备案工作。
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延边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验收工作。
2016年7月31日前,各地根据省级验收情况进行整改,并上报最终划定成果。
2016年8月30日前,全面完成延边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州政府将于近期成立延边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确保我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委要加强对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适时赴各地开展专项督导、监督和检查。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系人制度和月通报制度,各县(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每个月23日前要将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展情况报州国土资源局。
(三)严格特殊保护耕地。坚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相结合,严格实行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格实施农用地管理,切实加强执法监察,确保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改变土地用途,擅自用于非农建设;严禁超标准用地,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严禁改变农业设施性质,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非农化”。
(四)落实技术单位和经费保障。本次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强。各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州政府的统一部署,编制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技术承担单位。州、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州本级工作经费由州财政保障,各县(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工作经费由属地财政保障,各地要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全州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广泛宣传报道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的重大意义,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