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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吉市
收藏 更新时间:2012-06-26 13:14
延吉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整治,建立房地产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使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清理整治范围

  全市拟建、在建和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房屋销售及楼盘广告宣传等环节全部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三、工作重点

  清理整治未审批先开工、非法集资、无证销售、一房多卖、不能及时办理房照、房屋延期交付、房地产商严重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严重违规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对信誉差、不讲诚信的企业予以资质降级或不予续期,直至注销资质,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重点清理整治以下内容:

  (一)开发建设管理方面:

  1.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超资质范围进行开发建设、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资质复审、将资质证书租借、转让的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2.开发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市规划局、市行政执行局负责)

  3.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不按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等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4.开发企业擅自更改户型、房屋面积缩水、擅自变更项目性质或超规划建设的行为。(市住建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5.开发企业使用劣质建筑材料,以次充好,房屋质量低劣严重威胁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6.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建设配套设施,商品房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二)土地管理方面。

  1.开发企业未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行为。(市国土局负责)

  2、开发企业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市国土局负责)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方面。

  1.开发企业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以先期预约、内部认购、收取定金、团购、预付款及办理贵宾卡等任何形式变相预售的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对开发企业财务进行检查。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市房产局、市公安局负责。)

  2.开发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在广告中发布虚假内容欺骗或诱导购房人的行为。(市工商局、市房产局负责。)

  3.开发企业宣传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行为;采取今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行为;采取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依照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市房产局负责。)

  4.开发企业将已预售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即一房多卖的行为。(依照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市房产局负责。)

  5.开发企业存在商品房退房、转让收取手续费用的行为;存在楼盘虚假宣传,楼盘销售人员无证上岗等行为。(市房产局负责。)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方面。

  1.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未向买受人明示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为。(依照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市房产局负责。)

  2.开发企业存在未采用示范文本,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

  3.开发企业未向买受人明示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商品房建筑平面图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

  4.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

  (五)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管理方面。

  1.开发企业未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2.开发企业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3.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用途的行为。(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4.开发企业未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行为。(市住建局负责。)

  (六)物业管理方面。

  1.开发企业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行为。(市房产局负责。)

  2.开发企业擅自改变规划要点通知书、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中明确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进行经营的行为。(市房产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3.开发企业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1)开发企业代收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房产局负责。)

  (2)开发企业代收契税和挪用契税的行为。(市地税局负责。)

  三、方法步骤

  清理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27日-3月2日)。

  1.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成立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局、市房产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联动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成员单位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2.建立方便迅捷的投诉渠道。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并公示专门针对清理整治活动的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括电子信箱)等。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清理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清理整治的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3月5日至7月31日)。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总结阶段(2012年8月1日至8月17日)。各成员单位要总结房地产清理整治的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针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成员单位要不断强化管理,明确职责,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制度建设,同时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商品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集中力量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督促各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消极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违规移送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调查。同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对查明违法、违规的案件要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秩序清理整治工作,成立本部门的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