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85354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州住建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性义务;
2.确定考核内容责任:依据《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七条进行考核;
3.考核责任:依据《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七条进行考核;
4.确认责任:《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十五条进行考核确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
2.《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包括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及监理机构等五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第八条:项目管理(满分10分)。第九条:文明施工(满分25分)。第十条:安全管理(满分30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满分30分)。第十二条:监理机构(满分5分);
3.《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实行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应覆盖所有在建项目,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检查次数,一般情况下年度检查不少于两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重点抽查,对抽查项目进行达标考核评分,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第十四条: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检查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信息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现场管理子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管理;
4.《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5]17号)第十五条:施工现场达标考核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第十六条: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本地区达标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达标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市场准入、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且达标考核达到一定分数以上,企业可自愿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第十八条:达标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属地市(州)考核通过后,授予“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在取费基础上增加3—5%作为奖励;达标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以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审核通过后,授予“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合同约定在取费基础上增加5—8%作为奖励。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第十九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对企业、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暂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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