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1148694000T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相关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正。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
3.决定责任:材料合格后进行审核。
4.送达责任:把《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审批表》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4.《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