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 | 221098627000T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4号)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
子项名称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变更请示,市政府转办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请示报告内容齐全、详实、准确,或提交补正材料的,进行受理。 2.调查责任:主办科室审核资料,提出办理意见,上报市政府。 3.上报责任: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准的,省政府下达批复或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代下批复。 |
责任事项依据 |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