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

 
基本编码220181937000T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延边州农业农村局
设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随后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当场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资料审核通过的,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资料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向申请单位反馈专家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同意发放说明书》,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农药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1)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场所的监管,不定期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整改。必要时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章立制,健全档案管理,用制度来规范经营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