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销售机动车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基本编码220118936600YT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延边州公安局
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 未销售的;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3.《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3.同2。 4.同2。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