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基本编码220118936000YT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延边州公安局
设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查验机动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录入机动车信息。将资料传递登记审核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声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作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送达责任:将制作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同1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