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21833600Y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确认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明》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50348、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645号令)第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6.存放场所(部位)所属部位负责落实本标准,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