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7189440001T |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二条第(二)项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各企业机构备案登记的人数须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
《吉林省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派遣赴港澳商务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第四条本省单位因港澳商务需要须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三个月或一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到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赴澳门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备案。第五条登记备案的赴港澳商务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需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拟登记备案人数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不设上限。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备案的,按期送达加盖公章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表》。
5.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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