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联网备案

 
基本编码220718943800YT
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延边州公安局
设定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备案的,按期送达加盖公章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5.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有监督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