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8945600Y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奖励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奖励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奖励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112号)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