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旧金属收购者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奖励

 
基本编码2208189454001T
事项类别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延边州公安局
设定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奖励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奖励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奖励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第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第十五条,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4.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