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8945200Y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奖励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奖励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奖励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