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89450001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审查责任: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奖励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奖励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奖励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