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0818944800YT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公安局 |
| 设定依据 | 1.《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
(三)遇有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排险抢救(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其他行为。
2.《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公办[2005]7号)第六条:.授予市(州)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州公安局,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州人民政府呈报,并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复印件;授予市(州)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由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申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州公安局,人事局呈报,并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复印件。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
2.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接到申请确认的书面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评定,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3.决定责任:评审委员会做出确认结果后,由公安机关及时通知申请人。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对不被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不认定见义勇为通知书》。
4.送达责任: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或《不认定见义勇为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4年9月25日通过)第二章第八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确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受理。
2.《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4年9月25日通过)第二章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并在接到申请确认的书面材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评定,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书面确认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再次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再次确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再次确认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再次确认为终结确认。
3.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关于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吉公政治字第12号)第三条;评审委员会做出确认结果后,由公安机关及时通知申请人。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对不被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给《不认定见义勇为通知书》。
4.《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04年9月25日通过)第二章第八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或《不认定见义勇为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