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89026001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医疗保障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1999〕第1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 子项名称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1999〕第1号)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同1
3.同1
4.同1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