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89023001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医疗保障局 |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九条(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八条 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不同 ,异地就医管理分以下情况 :( 一 ) 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 。( 二 ) 非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的。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3〕35号)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也可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第三十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支付的医药可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给子补具体操作程序由县(市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确定。在市州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补助。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九条(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 第八条 非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的。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3]35号)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也可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第三十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支付的医药可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操作程序由县(市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确定。在市州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补助。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二十九条(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字【2015】3号)第十五条 非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符合如下情形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1.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定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2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定的,异地就医暂不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3]35号)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也可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第三十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支付的医药可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操作程序由县(市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确定。在市州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补助。 3.同2 4.同1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 第五十三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省医局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3]35号)第十五条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人员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第二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个人如有以造假、私开、乱开医疗专用收据等手段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缴被骗取的全部资金;发生经济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个人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