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编码 | 221018902300YT |
| 事项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主体 | 延边州医疗保障局 |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二十九条(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八条 根据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不同 ,异地就医管理分以下情况 :( 一 ) 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 。( 二 ) 非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的。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3〕35号)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也可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第三十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支付的医药可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给子补具体操作程序由县(市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确定。在市州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补助。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二十六条 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非因本人原因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经办机构核对后于次年1月末前将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情况定额划转给个人,供其在门诊购药时使用。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第29条(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 第8条 非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现金垫付后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的。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3]35号)第28条 新农合基金补助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大额医疗费用,也可采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第三十条 对参加新农合居民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可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具体操作程序由县(市)经办机构确定。在市州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补助。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29条(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字〔2015〕3号)第15条 1.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定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2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定的,异地就医暂不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申请报销。 3.同2 4.同1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第5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 第53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省医局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卫联发[2003]35号)第15条县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人员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第26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个人如有以造假、私开、乱开医疗专用收据等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追缴被骗取的全部资金;发生经济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个人要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1.《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26条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非因本人原因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经办机构核对后于次年1月末前将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情况定额划转给个人,供其在门诊购药时使用。 2.《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字〔2015〕3号)第15条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其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非因本人原因门诊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经办机构核对后于次年1月末前将本人个人账户余额按实际情况定额划转给个人,供其在门诊购药时使用。 3.同2 4.同1 5.《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53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省医局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4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2.《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18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4.同1 5.《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25条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