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基本编码2201218232000T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延边州委办公室(档案局)
设定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3.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吉政明电﹝2018﹞ 18号)省政府委托下放至市州、县(市)区档案部门。"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就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指定受理部门或其它部门办理审查。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档案行政许可程序(国家档案局7号令)》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2-1.《档案行政许可程序(国家档案局7号令)》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2-2.《档案行政许可程序(国家档案局7号令)》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3.《档案行政许可程序(国家档案局7号令)》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国家档案局7号令)》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