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的许可手续注销

 
基本编码2202190425000T
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延边州应急管理局
设定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六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出具备案注销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以注销。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十六条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