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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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州安监局 |
填表时间: 2014年0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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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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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0-AJ-XK-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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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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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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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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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加油站、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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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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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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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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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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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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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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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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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办公室、相关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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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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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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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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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3-2826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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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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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哲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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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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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3-8333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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