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吕文健:
关于您的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开展核查发现:
订单号 1465439****20839699的订单来源情况: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此订单是从拼多多购物系统“导购”到淘宝购物系统上生成的订单号。这个订单号是拼多多平台上的店铺“昵称:I**”将他的订单“草莓[3226],184****7558,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家园快递站[3226],000000”“ 导购”给被投诉举报人。由于淘宝平台的付款方式是支付宝,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昵称:I**”在被举报人淘宝店下单后,支付宝交易号:2022010322001****514098显示的买家信息真实姓名:“王**”,所在地区:黑龙江 佳木斯……此订单号发货后对应的快递运单号:988****059359,也证明是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昵称:I**”在被投诉举报人淘宝店的订单。
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信息反映了以下问题:为了区别是淘宝订单还是拼多多订单,凡是这种“导购”的拼多多订单都有一个拼多多的“识别码”。此订单的收件地址后边的“[3226]”就是拼多多的“识别码”,是拼多多专用隐藏收件地址方式,因184****7558(随机生成)号码为拼多多上海官方电话并非收货人的个人号码,只有拨打184****7558号码后再加拨这个 “识别码”,才能联系到收货人。
综上所述,投诉举报人并没有在被投诉举报人淘宝店铺直接下过单,被投诉举报人与投诉举报人无任何直接经济往来,不存在消费纠纷。
根据您提交的证据证明,您的实际消费行为发生地不在汪清县区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不具有处理权限。请您向具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您在全国12315平台、延边州12345政务服务平台向我局提出的关于“木耳”问题的投诉举报,我局已经在相应的平台上给予了明确答复,对于您提出的吃了该产品肚子疼等问题,您也未能提供任何因食用该产品造成您身体危害而入院、医疗等证据,对此您可以持造成您身体危害等的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