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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忠昆
一、8月24日上午路面已回填。 二、贵局8月24日答复称物业「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完成路面修复」。实际经过是:7月25日凿开,九天无人到场,8月3日本人再次反映,物业当日回填;8月16日凿开,本人当日报告,八天无变化,8月23日再次反映,24日才回填。三次回填没有一次是物业巡查发现的,每次都紧接在本人反映之后。贵局8月3日要求物业「加大小区日常巡查频次」,而社区门前主通道上一条暴露的沟槽连续九天、八天无人处置。 三、关于「建议业主后续发现同类问题,优先直接致电物业」。本人第一时间找的就是物业。物业对本人的答复是「不记得」「换了好几个维修人员」;而在贵局7月24日的答复中,物业向贵局说明了具体年份和具体经办人。同一件事,对业主称不记得,对主管部门却说得出。此后本人微信被物业方拉黑,该渠道客观上已不可用。 四、关于「报警易造成警力资源浪费」。贵局两份答复给出的处置路径不一致。8月3日答复要求物业「若再次出现人为破坏情况,须即刻报警固定线索、追责处置」,同一答复中并使用「蓄意破坏公共设施」「恶意损毁行为」的表述;8月24日答复则称「物业认为就此报警易造成警力资源浪费,建议业主后续发现同类问题,优先直接致电物业」。前者是贵局为物业设定的处置义务,后者把处置改为向物业报修。8月16日的破坏,物业未报警。浪费警力与否,不是物业可代公安机关作出的判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按情节轻重处罚,不以金额为门槛,「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该处是社区门前主通道,四十天内被毁三次,两次在贵局督办修复完成之后。依《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物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有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的义务;不履行的,依同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本人并非请求处罚物业,只请贵局依该条责令改正,使8月3日的要求落地。 五、恳请贵局逐条答复:1.贵局8月3日「若再次出现人为破坏情况,须即刻报警固定线索、追责处置」的要求,现是否仍有效?2.物业未就8月16日的破坏报警,其依据是什么?贵局是否认可物业以「报警易造成警力资源浪费」为由不执行该项要求?3.物业未就该起破坏向公安机关报告,是否属于未履行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报告义务?若属于,恳请贵局依同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责令其改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 另仍恳请对本人反映保密。

您好:

非常感谢您对图们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的留言已收悉,图们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反映月宫小区公共道路被破坏事宜。

二、办理情况:您好!您反映的月宫小区公共道路遭人为损坏后续问题我们已收到。收到转办件后,我局第一时间将该情况告知小区物业,核实小区路面现状。据物业现场勘查反馈,现已修复的路面暂未出现再次损坏的情况。同时我们已督促物业进一步强化小区日常巡逻巡查,若后续再发生此类情况,请物业第一时间报警处置,切实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完好。

三、承办单位名称以及承办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承办单位:图们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姜忠虎

联系电话:0433-36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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