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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学
我是和龙市金达莱村明岩2组的村民 在这里说一下我的诉求 去年11月份和龙市西城镇金达利村委是甲方 我们村民是乙方签了 延边州和龙明岩水利枢纽工程(和龙市境内) 临时征用土地合同 (供水管线) 合同里明确了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依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 准的通知》延州政规(2024)2号文中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 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 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限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的 20%”,本次临时用地期限为2年。 下面有面积 我们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78元 算的补偿费总额和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明细公示表里的一致 这能说明这次补偿款是以土地补偿下发的 我们双方合同书里明确了这么一条 六、在承包期间,如遇租赁范围被征用或村集体使用,承包方 只享受附着物赔偿或青苗补偿。 现在对方向和龙市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 原告认为,临时占地补偿款主要是对土地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 因临时占地造成的损失予以的经济补偿。原告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 营权,即用益物权,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涉案土地临时占地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但二被告拒绝给付。 无奈,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人不懂法就网上查的资料 这里的诉求跟土地补偿款沾边么 这个民事诉讼状诉求告的我们村这个被告主体能成我们村么 本人觉得他想要补偿应跟施工方索要

您好:

您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和龙市人民法院答复如下:
经本院了解,2025年4月7日,原告*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原告*莲诉被告和龙市西城镇金达莱村村民委员会、和龙市西城镇明岩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的起诉状交至本院,该案现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原告*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将该起诉状送至金达莱村村民委员会,致使来信人误以为起诉状是本院送达,对村小组成为被告存在疑惑。2025年4月14日10时38分、11时10分,本院法官主动与来信人取得联系,阐明事实经过,并释法明理,来信人对本院的答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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