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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磊
1.本人在2024年7月16日晚17点17分发现提示微信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文书编号:(2024)吉7505财保49号,但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在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且未对本人做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2.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诉前保全申请人: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借贷业务经营事项、个人不良资产处置(AMC)等属性,其以债权受让方式变相从事收贷放息的金融活动,超出了规定的经营范围,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重庆市巫山县,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吉林省。 4.在分期乐借款共计30971,已还款16000左右,逾期没多久催收人员就暴我通讯录,拿我村里的名字发短信威胁,恐吓我.....! 综上所述,无论是债权转让问题,申请人无金融从业资质问题,还是居住地管辖权问题,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希望相关部门帮我反映一下,作为一个法院,应该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知法犯法,请立即解冻我的微信。

您好:

一、基本情况:当事人与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申请了诉前保全。
二、办理情况:我院已于7月15日17时12分、7月15日17时19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三、对诉求人答复情况:我院已于7月15日17时12分、7月15日17时19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四、联系时间:2024年7月15日17:20
承办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电话:166433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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