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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铁松
(7.16日)收到微信发来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显示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法院以文书编号:(2024)吉7505财保49号文书,将我微信账户零钱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3-8016335/0433-8016331/0433-8016336、等着他们的电话反馈只有(0433) 801 6338(这个电话的接线员好好讲话,其他电话没说几句话就气急败坏了,跟恶意催收机构的人一样的语气,恶意催债),拨打过去电话结果不是法院的,是调解中心的。 该法院未向我送达任何诉讼文书也未向我发出任何通知,直接限制我的微信账户,属于违法行为。 打电话问了一下说是分期乐平台申请的冻结,借款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在珲春市,我也不是珲春市人,为什么要异地冻结我的微信,希望相关部门帮我反映一下,作为一个法院,应该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知法犯法,解冻我的微信,限制了本人微信支付账户。本人日常出行工作都受到极大影响,导致无法正常生活!一个人在外地工作,无依无靠的。难上加难啊~! 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神圣之地,维护法律正义的机构,不应该成为催收人员的利用工具。人民法院是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绝不能维护恶意催收,沦为恶意催收机构的保护伞。我不知道申请方是谁,法院在未查明事实且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对该院的冻结表示不认可,第一:我与分期乐的合同发生地并不在珲春,自己也非珲春人;第二:分期乐与本人的债务关系未告知我本人情况下进行债券转让!该冻结按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诉前保全流程中未调查核实清楚被告的财务情况下进行一刀切冻结冻结! 请珲春市人民政府,以及当地基层法院给予我合理解释,并解封我的微信账户。

您好:

一、基本情况:当事人与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申请了诉前保全。
二、办理情况:我院已于7月18日16时4分、7月18日18时38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三、对诉求人答复情况:我院已于7月18日16时4分、7月18日18时38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四、联系时间:2024年7月18日18:40
承办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电话:166433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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