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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收到微信发来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显示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法院以(2024)吉7505财保47号文书将我微信账户零钱限制使用。联系电话:0433-8016335/0433-8016331/0433-8016336、0433-8016332,拨打过去电话结果不是法院的。该法院未向我送达任何诉讼文书也未向我发出任何通知,直接限制我的微信账户,属于违法行为。留下的联系方式也不知道是哪个单位,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我不知道申请方是谁,法院在未查明事实且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贵院给予我合理解释并解封我的微信账户

您好:

一、基本情况:当事人与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经济纠纷,珲春曦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申请了诉前保全
二、办理情况:我院已于7月9日17时25分、7月9日17时31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三、对诉求人答复情况:我院已于7月9日17时25分、7月9日17时31分两次联系当事人,当事人信息无法回复,请诉求人联系我单位,联系方式:16643306109。
四、联系时间:2024年7月9日17:38
承办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电话:166433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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