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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县林业部门了解2022年采伐指标问题后得知,上一年度松江镇出现个人采伐林木后未还林的情况,因此县林业部门对松江镇整体不给采伐指标。以下几个问题希望相关部门给予解答: 个人采伐后未还林的情款属于个人行为,是否应当处罚个人? 因上一年度的个人行为,2022年处罚松江镇无采伐指标,全体老百姓不能采伐,这个决定是否不妥? 由于2022年度不能采伐变现,易导致本人生活难以维持,百姓承包土地是用劳动换取劳动所得而养家糊口,只因林业部门一个决定就让全镇百姓不能劳作是否不妥? 目前这个不给采伐指标的决定,是一人犯错株连全镇百姓。疫情当下,我们是否应当做出有利于促进市场货币流通、促进百姓就业、增加百姓就业岗位、拉动地方农村经济的工作,而不是为了完成所谓的指标,让百姓的生活举步维艰。

您好:

经与县林业局沟通联系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诉求人可以去往松江镇申请抚育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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